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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期限

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期限

公司企业 2021-09-24 人浏览

律师解答

关于优先认购权的行使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若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若章程无规定的,股东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该权利;如果属于法院强制转让的股份的,则行使期限是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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