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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哪些

婚姻家庭 2021-10-24 人浏览

律师解答

民法总则目前已经废止,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
1、在胎儿出生之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时,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3、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目前已经废止,民法典中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有:
1、在胎儿出生之后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时,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胎儿出生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
3、其他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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