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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的适用有哪些方式

罚金的适用有哪些方式

刑事辩护 2021-10-24 人浏览

律师解答

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四种,分别为单科式(适用于单位犯罪)、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选择适用)、并科式(判处自由刑时同时并处罚金)、复合式(即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可选择适用)。

法律依据

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四种,分别为单科式(适用于单位犯罪)、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选择适用)、并科式(判处自由刑时同时并处罚金)、复合式(即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可选择适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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