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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5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内容

合同法51条和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内容

合同纠纷 2021-12-28 人浏览

律师解答

在合同法失效后,其原来51条的规定现为《民法典》第311条规定的内容,即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存在法定情形的除外。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的内容,即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该部分标的物,并可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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