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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最高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

征地补偿 2020-09-27 人浏览

律师解答

最高院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征收集体土地和房屋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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