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详情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

公司企业 2022-03-14 人浏览

律师解答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若对以上内容有疑问,请联系平台【反馈】
点赞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