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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知识产权 2022-03-19 人浏览

律师解答

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的国名、国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2、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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