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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是否是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是否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 2022-03-27 人浏览

律师解答

行政机关对于证据的先行登记保存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一种方法,其对象是证据;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对象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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