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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义务人是谁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义务人是谁

损害赔偿 2022-10-12 人浏览

律师解答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赔偿义务人如下:
1、如果是学校一方的过错,学校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2、因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义务,但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引起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和学校应为共同的赔偿义务人;
3、学校完全没有过错,损害事实是由加害学生全部责任引起的,加害学生的监护人应为单独的赔偿义务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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