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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无法出行应不应该向客人全额退团费

因疫情无法出行应不应该向客人全额退团费

损害赔偿 2022-10-12 人浏览

律师解答

因疫情无法出行,尚未出行的,应该向客人全额退团费。已经出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当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给游客。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法律依据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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