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详情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有哪些规定呢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有哪些规定呢

刑事辩护 2022-10-13 人浏览

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实物证据的规定有:
1、应当公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必须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
3、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被调取人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被调取单位及其经办人、持有证据的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拒绝盖章或者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必要时,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
若对以上内容有疑问,请联系平台【反馈】
点赞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