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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都有什么规定

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都有什么规定

刑事辩护 2022-10-14 人浏览

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采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如下: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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