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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关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公司企业 2023-01-26 人浏览

律师解答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四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九十五人;设区的市、自治州为二十九人至五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六十一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五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四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省不超过九十五人;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二十九人至五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六十一人;
(三)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四十五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并结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的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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