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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学校能否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纠纷 2023-05-13 人浏览
杨志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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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行政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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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一般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被告,因为学校不是行政机关;但法律、法规授权的非行政机关行使法定的行政职权时,也可构成行政行为的主体,可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此,高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在行政诉讼法受理范围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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