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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的处罚依据

丢失发票的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2023-06-16 人浏览

律师解答

丢失发票的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有严重情形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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