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详情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情形是什么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情形是什么

行政复议 2023-06-16 人浏览

律师解答

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对以上内容有疑问,请联系平台【反馈】
点赞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