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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法第几条规定对人员盘查

人民警察法第几条规定对人员盘查

行政处罚 2023-07-24 人浏览

律师解答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对人员盘查。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如果经过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的,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当事人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当事人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如果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留有盘问记录。
如果经过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上述时间内作出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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