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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踝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脚踝骨折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索赔 2023-11-16 人浏览

律师解答

脚踝骨折伤残鉴定标准:经过积极正确的治疗,骨折端均正常愈合,踝关节功能恢复良好,伤后能够正常的进行生活、行走、下蹲等,大多数鉴定等级为10级,如果骨折经过治疗后出现了关节的功能活动障碍,或是骨折愈合后出现了局部的外观畸形等,影响行走、对生活工作影响较大的,可鉴定为9级。踝关节骨折的伤残鉴定等级要根据骨折后的最终恢复情况来决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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