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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羁押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

刑事拘留羁押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

刑事案件 2024-03-01 人浏览
程峤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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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限从执行拘留之日开始算,拘留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的,刑事拘留最长可达37天。
羁押期限从拘留之日开始算,羁押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在计算期间时,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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