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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

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

刑事辩护 2021-01-21 人浏览

律师解答

在实践中对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认定:
1、携带应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实际控制该公款;
2、公款不能仅仅理解为现金,还包括可以变现的有价证券、金银首饰等;
3、潜逃是指行为人发觉犯罪事实将要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潜伏和逃跑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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