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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猥琐儿童的处罚

教师猥琐儿童的处罚

刑事辩护 2019-08-16 人浏览

律师解答

老师猥亵儿童,一方面反映出我国对未成年儿童性教育的缺陷。她们不知道自己的身体什么地方是禁区。另一方面折射出对儿童维权意识教育的缺陷。

教师猥琐儿童的,不构成犯罪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也就是说予以10-15天拘留。

教师猥亵儿童构成犯罪的,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按照刑法第237条规定从重处罚,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定罪量刑根据案件情节而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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