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艳荣律师
特邀公司企业专业律师
律师解答
法律实务和审判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和意见并不是十分统一,基本的观点有三种:一是分公司不能作为当事人单独承担民事责任,必须追加总公司作为当事人,由总公司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上述为审判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二是分公司能够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并且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也有不少法院直接将分公司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并依法直接裁判承担民事责任与义务;三是分公司只能在有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当事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否则必须追加总公司为当事人。
主要出现上述争议是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不同理解。同时,由于作为实体法的《公司法》尚未变更关于分公司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尚不能作出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论断。但本律师认为,由分公司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或是未来立法与审判实践发展的趋势。
法律依据
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七十八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它分支机构的财产。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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