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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婚姻家庭 2019-12-16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只要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就是合法有效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规定:离婚协议书必须载明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意见。在实践中,常常因为离婚协议约定的不规范产生诸多矛盾,在这里律师给您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对于子女抚养,应明确约定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期限,探望权行使的方式等等;

第二,在财产分割部分,应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分割方式,不要遗漏隐瞒财产,并明确约定隐瞒财产的责任。

第三,涉及到财产给付或者房屋变更登记的,应明确约定给付期限或变更期限,并约定到期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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