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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刑事案件 2019-12-18 0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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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单位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数额较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
(四)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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