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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共同犯罪如何确定数额

刑事辩护 2019-12-18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共同实施盗窃罪的,共同盗窃所得数额是盗窃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盗窃的种类不同,认定的数额的方法也有所不同。如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数额认定作出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应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孳息、奖金或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按照下列方法认定盗窃数额

(一)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二)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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