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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权纠纷如何处理

离婚 2020-03-19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监护,一般是指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民法总则》第27条规定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而第28条规定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

而根据《民法总则》第37条的规定,如果监护人不正确行使自己的职责,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一旦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了,那么,监护人的监护权便发生了变更。

对于未成年的监护权的变更,可以由起未成年人父母协商变更,如协商不成,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小孩抚养权纠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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