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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是多久

票据纠纷 2021-01-14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是:

1、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2、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是从清偿之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的三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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