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说法

提存诉讼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合同纠纷 2021-02-20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七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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