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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如何认定合同追认

合同纠纷 2021-02-23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认定担保合同的合同追认规则是:

1、债权人和债务人擅自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为减轻后的债务提供担保;

2、擅自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

3、保证人书面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无异议的,保证合同就成立。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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