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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期间,保管物产生的孳息归谁所有

合同纠纷 2021-03-02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保管期间,保管物产生的孳息归寄存人所有,但是由保管人暂时代为保管。如果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需要将原物及其孳息返还给寄存人。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条规定,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九百零二条规定,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民法典》 第九百零二条

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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