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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由谁执行

刑事辩护 2018-08-06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依照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者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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