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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是否享受

保险纠纷 2021-03-18 0人浏览
陈岳荣律师

饶钼灯律师

特邀保险纠纷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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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服刑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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