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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可否要求返还

合同纠纷 2021-04-22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恋爱期间赠与对方的财物,属于法律上的赠与,如果动产已经交对方,不动产已经过户,不可以要求返还。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当然,如果是不动产(比如房产),没有变更登记到对方名下,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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