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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债权债务 2021-04-26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如下:

1、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2、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3、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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