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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

刑事辩护 2021-04-30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与客体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根据本法条可以得出:

1、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对安全事故的发生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犯罪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由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使得原本可以得救的人员失去了生还的机会;或使得有关部门没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救助措施,造成伤员人数、财产损失扩大等情况。

“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在事故发生后不仅自己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而且还指使、授意甚至阻止他人报告,或者逃匿、伪造、破坏事故现场、转移、藏匿、销毁有关证据等情况。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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