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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抽逃出资举证责任分配

公司企业 2021-05-08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条规定,对抽逃出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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