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说法

宣告专利权无效途径有哪些

知识产权 2018-10-19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宣告专利权无效救济途径只有一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自专利权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作出无效、部分无效、维持的决定书,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后三个月之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专利复审委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以专利权人和无效申请人作为第三人,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收到判决后15天之内,涉外的外方30天,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终审判决不服的救济途径可以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主要有《专利法》第45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以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第三款、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

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视频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 告知。
点赞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