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说法

商标权使用规定有哪些

知识产权 2018-10-19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首先,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等,还有其它的情形。

其次,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

最后,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视频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 告知。
点赞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