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律师
特邀公司企业专业律师
律师解答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要的认定:
1、有充分证据证明隐名股东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3、公司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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