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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事辩护 2018-12-24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有两个为:(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我国刑法对本罪的描述是大众对拖欠工资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最朴素的理解,但构成本罪必不可少因素是“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并不是简单地拒不支付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即构成犯罪。且由于此罪的意义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为主,以惩罚用人单位为辅。因此,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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