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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合同纠纷 2021-11-05 0人浏览

律师解答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有: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2、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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