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阳律师
特邀房产纠纷专业律师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二手房买卖中,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能够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能够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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