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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婚姻法规定离婚以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约定。
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约定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探望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这种探望权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其行使不得损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中规定,如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中止其探望权。但要注意,只是中止,在不利的影响消除以后,父亲或母亲要求继续探望的,另一方是不能拒绝的。
第二、抚养协议中涉及放弃对子女探望权的约定是无效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探望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而且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只关乎抚养方的利益,还关乎非抚养方的利益,更关乎第三方子女的利益。因此,对于这种涉及到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主要是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的问题,协议当事人双方无权任意的处置或者是约定。
第三、探望权的具体内容我们应当明确一点。在实务中,我们应该明确探望是时间、地点、方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导致离婚后发生更多的争议,需要进行再次诉讼,增加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
一般而言,每月探视的次数不宜过多,且探视过度频繁,会给双方带来很多的不便,也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和学习。而孩子十岁以后,具体的探视时间及方式,还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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