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在资金募集过程中所禁止作出的行为包括有: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符;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等。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