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不正当竞争法律问答

邢台
不正当竞争
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经营者以财产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的情形排除在商业贿赂之外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论国内还是国外,这种行为都存在。这种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增加了社会的拜金主义,是社会的腐蚀剂之一,同时,该行为也严重地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各国的法律都对此种行为予以制止。国家工商局法律依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没有直接规定附赠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但明确规定了附赠视为商业贿赂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附赠行为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监督管理机关,有权对附赠行为作出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经营者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根据情节处以人民币一万至二十万的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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