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医疗事故纠纷法律问答

大同
医疗事故纠纷
由于医生的误诊,病人推迟了最佳治疗时间,导致病情恶化,最后切断了一个器官,这样的事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法律分析:不属于医疗事故。由于人体的差异性和疾病的复杂性,误诊现象是客观存在的。误诊是否承担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医生主观臆断、不认真检查造成重要疾病遗漏或误诊必然难逃法律惩戒。但是,由于客观资料不全或症状不典型,医生经过积极会诊观察、尝试性治疗,仍无法准确认定疾病的,不应承担责任。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有两个关键要素。第一是在医疗活动中,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第二是是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因此,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的疾病特殊而使医疗机构无法确诊,医疗机构并不存在违规行为,所以不属于医疗事故。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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