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的效力为:1、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成为破产人;2、管理人管理破产企业;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