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征地拆迁法律问答

沈阳
征地拆迁
农村修建高速公路房屋如何补偿标准
高速公路房屋赔偿标准:一、拆迁房屋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标准,拆迁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计算。二、搬家补助费标准,住宅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50元,需要周转过渡的,应计算2次搬家补助费。非住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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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要向政府支付在农村盖房子的费用?
在农村建房,从宅基地申请到房屋落成,要花不少钱,除了房屋建设方面的费用,还要交哪些费用呢?1、占用耕地等应税土地建房,要交耕地占用税根据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但很多地区宅基地资源比较紧张,很多朋友会选择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上建房。根据《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占用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草地、苇田等土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都要交耕地占用税。特别说明:虽然占用耕地等应税土地建房要交耕地占用税,不过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除外。《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也指出了几种占用应税土地建房不需交税的情形,其中就包括: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用交耕地占用税。2、通过择位竞价方式竞得宅基地的,要交择位费宅基地择位竞价针对地段好坏、按照村民自愿,以出资额的多少来具体落实建房位置,价高者得。目前很多地区出台了农村建房用地择位竞价实施方案。3、部分地区规定,农村建房要交保证金(押金)众所周知,农村建房要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必须按批准的面积来建房,私自占地建房是违法的。而且除了面积要求,部分地区对建房有更高的要求,比如,有的地区规定,农村建房要统一外观、高度等。为了规范农民的建房行为,故部分地区要求农民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具体金额依据当地政策规定。像汤沟镇就规定,为监管农民自建户按统一式样、统一外观建造房屋和建新宅拆旧宅,严格控制不按放线施工,超面积建房等行为,每户收取5000元保证金,违反相关规定,就会扣除保证金。当然,如果按要求建房,那在房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会全额退还保障金。4、办理不动产权证,要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不动产权证是确认不动产归属的证明书,要想房子真正属于你,在房屋建成后,有一件特别重要的事情要做,那就是办理不动产权证。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规定,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每本证书需收取10元工本费。很多朋友问,农村不动产权证在哪个部门办理?怎么办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另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对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所需提供的材料有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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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转移时,土地归谁所有
1、在当事人迁移户口的类型,是属于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二款的规定,全家的户口都迁入设区的市的,原籍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由集体收回,不能办理确权手续2、在当事人迁移户口的类型,是属于符合本条第一款(或者只是本人单独迁移的),全家的户口都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3、在当事人迁移户口的类型是符合本法第30条的规定的: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4、不管是上述哪一种,当事人要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的,都应由本人户籍所在的户口本的户主带上其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办理确权手续,并根据工作人员(如:村会计等)的提示,签字确认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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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独生子女证,能享受村里土地征收款的补偿吗?
独生子女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夫妻双方均为征地转户在册居民,持有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拆迁公告发布之日子女年龄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可照顾增加一人按建筑面积30㎡进行补偿安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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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归还我的土地。我该怎么办?
与对方协商,如果沟通不畅对方不愿返还的话,可以先给对方发一份律师函,告知原土地的权属所有。阐明立场,告知对方,坚决维权,除此之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对方要求对方返还土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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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农村宅基地的问题
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宅基地是指曾建筑过房屋,已建有房屋或将要用于建筑房屋的土地。而农村宅基地则是农村村民基于建造住宅而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也是农村村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法律对宅基地有哪些规定?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物权法》第154、155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一律不准转让或买卖。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的私有财产,因而不能继承。但村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之转移。农村宅基地有使用年限吗?相信很多人都想弄清楚这个问题。那么农村宅基地有使用年限吗?使用年限是多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宅基地分两种: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应当有年限,不超过七十年;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此宅基地无年限,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身体而获得的。国家法律规定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4、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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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自己开荒的土地村委会有权收回1980年的开荒政策吗?
一、村民开荒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吗1、村民开荒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因为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开荒需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即村委会的同意,未经批准开荒的土地,村委会有权收回。不过按人性化操作,可给予开荒农民一定的补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二、农村开荒地征收如何补偿农村开荒地征收的补偿如下: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3、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4、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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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院子里种了两根电线杆,我要求电力公司赔偿我的占地补偿。
电力公司立电线杆占地是否补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判断。电线杆占地补偿标准如下:1、国家供电公司架设输电线路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应当按规定进行补偿;2、国家供电公司电网建设客观上给对所承包的土地的合理使用带来了影响和损失,但并未导致丧失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承包者仍可在该土地上从事适当的耕种;3、国家供电公司电网建设用地并不构成法定意义上的征收,承包土地人的损失是承包经营收益损失而非征地损失,不需按征地标准进行补偿;4、非国家供电公司架设输电线路占用农村集体土地是否赔偿,应由当地政府裁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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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的房子能不能挂在别人的名下?
拆迁房可以在户主名下,也可以在其他人名下。房产是谁的,是由房产证名字是谁的决定,不是户口决定的,户口本户主是谁的房子不一定就是谁的。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被拆迁人的认定标准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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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搬迁的具体政策是什么?
一、农村异地搬迁补偿政策是什么1、农村异地搬迁补偿政策如下:(1)不仅可以领到农村房屋的补偿,而且还可以领取宅基地的补偿,实行双向补偿制度;(2)拆迁补偿范围将不再限于农村房屋,还包括农民的固定财产,农房以及房屋内的装修;其他财产,地上附着物补偿;(3)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即根据农民被损失利益的总价值折合成人民币进行补偿。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房屋拆迁补偿流程有哪些房屋拆迁补偿流程如下:1、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4、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6、裁决拆迁;7、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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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占用农村道路的房屋建设
占用耕地建房处理方法如下:1、占用耕地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占用耕地建房补偿如下:1、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3、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4、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5、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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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户通道不修怎么办?
村里却不给修路有以下处理方法:1、可以找村子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就是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2、也可以拨打市里的便民热线12345进行投诉;3、可以找当地的新闻媒体进行电话举报。农村征地程序投诉的流程是什么1、进行行政复议,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2、进行行政赔偿,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造成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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