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离婚赔偿法律问答

丹东
离婚赔偿
孕妇离婚有些什么补偿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孕妇离婚哪些情况有补偿1、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在女方怀孕期间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对于孕妇离婚孩子归谁对于孕妇离婚孩子归谁视情况而定,分析如下:1、孕妇离婚孩子一般归女方;2、胎儿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法律没有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因此,待胎儿出生后,双方可以另行解决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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