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继承法律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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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夫妻一方去世,是否有义务处理对方的后事
您好,遗体应当由再婚后的配偶、子女、父母共同进行处理,如果配偶、子女、父母均不在人世了,可以由其他近亲属负责处理。婚姻关系自夫妻一方死亡时终止,因此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死亡,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互相的权利义务也告消灭,前夫的家属,除了女方的子女外,是没有权利要求处理女方遗体的。如果是女方与前夫的子女,与现任配偶、子女都想处理遗体,因为几方在法律上都有处理的权利,也都是第一顺位的处理人,还是建议双方协商处理,毕竟死者为大,相信她也不希望看见家人因为这样的事情闹得不开心。【相关法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四十一条__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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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世的儿子是否有权利与当地女儿争夺老人的房子
【法律分析】:如果房子是父母留下的遗产的,女儿当然有权与儿子争。在继承时男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能因为是女儿就剥夺其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女儿也是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与儿子一样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也是有权争取父母的遗产的;不过如果父母在遗嘱中写明不让女儿继承遗产的,则女儿就需要按照遗嘱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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